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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0万存款被银行职员私自转走,储户被判担责8成,银行只有2成!怎么回事?

[导读]:醉井观商 你好!这件事的症结,绝不是我保管存单和身份证不当上面,而是工作人员转移用户资金的合法性上面。现在的这种判决,看似赢了官司,实则输了信任。一、这个判决如果仅...

  醉井观商

  你好!这件事的症结,绝不是我保管存单和身份证不当上面,而是工作人员转移用户资金的合法性上面。现在的这种判决,看似赢了官司,实则输了信任。一、这个判决如果仅看新闻里面的描述,感觉就不太合理你说受害人为了取礼物,把存单和身份证交给王某,这是受害人自己的问题,这就有点过于教条。不知道你平常去银行多不多,反正我一年跑银行几十趟,有时候连续几天都去银行办事,ATM、柜台、室内机器等,我全都用过,实际上看到的情况跟这种教条的描述差太远了。自助机不会缴费的,ATM老太太没弄过的,让后面排队的帮忙非常常见。尤其是银行室内的那个自助多功能机,可以签字,扫描身份证那个,10个有9个需要银行员工帮忙的,大多数情况都是员工代操作,输入密码的时候回避一下。老太太有时候是真不会弄,还特别爱问人,老头一般就找员工了,老太太很多都是看到旁边的年轻人就说:哎,小姑娘/小伙子,帮我看一下怎么弄呗,我真不会操作这个。我第一次看到这种情况很惊讶,就想这玩意肯定得叫银行员工来弄啊,万一出点啥事,责任不就在我了,平白摊上事。但后来发现,真有热心的姑娘就直接帮忙弄完了,这种情况多了,就觉得大多数人还是善良的,可能我心思太重了。这个新闻里面关键受害人说这个王某是个银行员工,在这干十几年了,大家都认识。就以我看到的情况,如果这样整天在大厅帮忙的银行员工跟一个老来银行的大妈说:“婶,我们银行现在有活动可以领300块钱的2桶花生油给VIP客户,你把身份证和存单给我,我可以帮你在里头办,大概10分钟就能办好”。我跟你说100个老太太会有100个中招。普通老百姓对银行员工这些穿制服的人信任度是非常高的,因为老百姓想的是他是在这干的,他是不会骗我的。总之,这法院上来就判受害人80%责任,银行只有20%,这明显有推脱责任的嫌疑。银行员工犯了事,很大一部分原因就是大众对机构的信任。我不清楚这个案件里到底王某是不是银行员工,但如果其人真的是银行工作人员,那银行的责任,我倾向认为还是挺大的。二、对于储户而言,可能有责任,但是八成显然过高之前就出现过因为存款不在柜台而在经理办公室被法院认为不符合交易习惯,储户本身有重大过错的例子,当时在学校老师还说这法官可能没体会过银行VIP待遇才会这么认为的。大客户有些礼品什么的非常正常,比如邮储天天送油送米的,本案的不同之处是还需要存单和身份证,通常都是直接去银行找经理直接拿,像这种存款千万的,应该是经理直接送上门才对。本案是丁阿姨将自己的存款单及身份证交给王某某让其领取礼品,然后王某某将钱款转移。换个场景,如果是丁阿姨的存款单与身份证均装在钱包里,然后钱包丢失被王某某捡到,后王某某将钱款转移,此时银行责任又是多少?当然丁女士肯定想不到银行居然可以在本人不在场的情况下就把钱给转出去了,甚至这么大额都没电话确认一下,问题是居然真是这么规定的:储蓄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 未到期的定期储蓄存款,储户提前支取的,必须持存单和存款人的身份证明办理;代储户支取的,代支取人还必须持其身份证明。持存单和存款人身份证明的确可以办理提前支取,居然真不要本人到场,也不要授权委托书等,但是,支取是否包含转账行为?至少从上面这条中国人民银行的通知上来看,转账行为与支取行为是并列的,支取不能包含转账。从个人检索来看,人民银行对于支取行为是仅限于现金的,而现金支取数额本身就不可能太大,1200万的现金支取在现在看来几乎不可能完成。上述如果成立,那么银行同意王某某持存单和存款人身份证明办理转账业务是存在重大过错的。除此之外,仅凭存单和身份证就认可代支取关系,规定本身就存在漏洞,条例制定者本身从不考虑丢失或者被偷的情况吗?大家关心的王某某已经被判刑进去了,可惜判决书暂时还没看到。有人披露说银行否认王某某系银行员工,可能法院还采纳了。难道临时工的把戏都不搞了是吧?要不查一下这个王某某的工资社保?三、最后,在我看来,案子很简单,但根子很深这件事的事实并不复杂,就是银行职员王某把徐女士的存单和身份证拿走,把钱取走了转到自己父亲账户上,又转到其他账户,致使徐女士遭受损失,但这个损失在被追回之前是否应该由银行承担?老百姓把钱存到银行,银行应该保证资金的安全,这没什么可说的,但此类事件一直有个共同的争议,那就是如果不是银行的责任而是员工的责任,银行是否应该为银行员工的行为负责?观点一:银行应该为本单位员工的行为负责,老百姓是因为他在银行工作才认识和信任他的,银行也应该监督员工的行为,因此应该代为赔偿,再向员工索赔。观点二:还有一种观点认为,徐女士没有保管好自己的存款和身份证,将其交与别人,应该为自己的行为买单,负担主要责任。我个人比较认同观点一,但是徐女士将存单和身份证这么重要的凭证交与别人,无论这人是不是银行工作人员,徐女士都有责任,但是,银行的责任更大,首先这么大金额,应该与存款人本人确认是否委托他人办理取款业务,其次,在银行不能为客户代办业务既有明确规定也有潜规则,最后,银行未及时发现并制止员工违规行为,事情发生之后,银行一直没有对王某做出任何处理,他还在那继续上了有4个月的班。因此我认为,银行应该承担更大的责任。可我不得不说:这个案子很简单,但根子很深。你把银行换成个人,道理就简单清晰。C借钱给B一百万做生意,约定好利息和还款日期。后来B被骗走一百万。结果法院判B只偿还C二十万,这不就是葫芦僧断葫芦案吗?B被骗了钱关C的Bird事,C借给B的钱该多少还是多少,债权还是那个债权。储户存钱到银行就是借钱给银行做生意,只不过银行是个公司法人而不是自然人。大部分老百姓可能并不知道,储户的钱存进银行之后已经不属于储户,而是成为银行总资产的一部分,储户拥有的是对银行的债权。银行职员转走的是银行的资产,而非储户的债权。银行因为管理问题和内控问题导致自己的资产被转走,应该承担相应的损失,法院也应该支持储户依法向银行索债的。最后的话:这个判决有待商榷,所以只是开始也不是结局首先这是一个特殊信任的问题。银行这种机构,一般来说最普通的公民自然对这种机构的工作人员想有比较深的信任,我觉得判决时,最起码要考虑这种信任问题。其次是储户自己注意程度的问题,毕竟储户不是专业的金融人士,相比于银行,我觉得是银行的注意程度要更加大一点,银行毕竟是专业机构。因此,我认为80%和20%的这个比例至少是有待商榷的,我们再持续关注这个案件吧,我认为二审判决改判的概率极高,否则以后还怎么让人信任银行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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